新规以鼓励药品创新和满足公众用药需求为目标,通过保护药企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激发新药研发动力;通过对保护期的分类管理,结合我国公众用药的实际需求,在创新激励与仿制药可及性中寻求平衡。
本文将从新规核心要点速览、行业影响剖析和企业合规建议三方面展开分析,以期为医药行业高管和法务同仁们提供决策参考。
1.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核心规则
试验数据保护的核心规则用一句话总结,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抄作业”,企业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也不能被“白拿”。
以下将从药品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条件、机制、期限和范围,对新规的核心要点进行提炼。
保护对象:含新型化学成分的药品+《新规》附件所列其他化学药品和预防/治疗用生物制品。
数据条件:申请人自行取得+境内首次用于药品上市申请中未公开的完整申报资料中的试验数据。
保护机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抄作业”,企业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也不能被“白拿”。具体而言,
-其他企业未经持有人同意,直接依赖受保护数据申请药品上市,药监局不予许可。
-例外:其他申请人自行取得的数据(非依赖他人数据),药监局可予以批准,不再给数据保护期,但该数据不得被他人二次依赖。
保护期限
药品试验数据采用“分类保护”原则,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差异化设定保护期限,最长6年。具体而言:
创新药:对境内首次上市的创新药给予6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创新药,保护期为6年减去境外首次上市日与境内上市申请受理日的时间差(即若时间差≥6年,则不再保护)。
改良型新药:自首次境内上市许可之日起,给予3年数据保护期。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同样适用3年减去境内外上市时间差的保护期算法。
仿制药:首家获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的仿制药和生物制品,给予3年数据保护期,鼓励填补临床空白。
不享有数据保护期的药品:新规中明确了生物类似药、境内已上市药品的首仿药,均不享有数据保护期。
保护的数据范围:
创新药: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全部试验数据。
改良型药品:证明其与已知活性成份药品/已上市生物制品相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新的临床试验数据;但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
仿制药品:支持批准的、必要的临床试验数据;同样不包括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以及疫苗的免疫原性数据。
2.申请与审查流程
申请同步性:数据保护申请需与药品上市申请同步提交,注明保护范围、期限及依据。
审查机制:药审中心(CDE)在技术审评中同步审核数据保护资格,保护信息将在CDE官网公示,其他申请人可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
1.创新药企:较长的独占期优势,激发创新研发动力
新规通过差异化数据保护期限(最长6年),为创新药企提供了相对较长的市场独占期保护。对于境内首次上市的创新药,6年数据保护期叠加专利保护期,将形成"双轨制"保护体系。
由于创新药数据保护范围涵盖"全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数据",意味着后续改良型新药或仿制药若需依赖核心试验数据,需获得原研方授权,或自行取得独立数据,客观上提高了二次创新的技术门槛,有效延缓创新药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提供更稳定的竞争优势预期。
2.仿制药企:利好首仿,倒逼升级
新规对仿制药企会呈现"双刃剑"效应。首家获批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仿制药(含生物制品)可获得3年数据保护期,形成“首仿奖励机制”。但需注意,该保护仅限"支持批准的必要的临床试验数据",且排除生物等效性数据,企业需通过自主临床试验突破数据依赖。
同时,新规明确生物类似药、境内已上市药品的首仿药不享有数据保护,这意味着传统"抢首仿"策略需向"技术差异化"转型。企业需建立更完善的自主数据生成能力,并针对境外已上市原研药争取早日弥补国内药品需求。
3.跨境药品上市:时间差管理成核心关注点
对跨国药企而言,数据保护期计算规则(6年/3年-境内外上市时间差)要求企业建立全球上市时间轴动态管理机制。
新规对境外原研药的“时间差扣减”机制,将促使跨国药企重新评估中国市场优先级,压缩境内外申报时间差,最大化数据保护期,加速在中国的药品上市进程。
1.构建数据资产护城河:从确权到全生命周期管理
新规将使得试验数据从研发副产品升级为具有战略意义的保护资产,企业需建立“数据确权-存证-授权”全链条管理体系。
药企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应留意同步勾选数据保护选项,避免后续补申请导致保护期计算延后。境外上市药品申请保护时,需提前取得境外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日期证明(需公证认证)。创新药企可采用模块化数据架构,将核心数据独立存储,确保可依赖关键数据获得完整6年保护;针对新增适应症建立独立临床试验编号系统,避免数据混同导致保护范围缩窄。
对于自行取得的药品试验数据,完善内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产生、使用、披露的权限控制,防止因数据泄露导致保护资格丧失。开展必要的保密培训,升级全员数据保护意识。
2.动态防御与精准申报:打造敏捷响应体系
建立“监测-申报-异议”动态防御机制,抢占数据保护先机。关注药审中心公示的竞品信息,监测境外上市日期真实性,对存疑事件及时提出异议。
此外,考虑企业自身通过技术存证来加强防御。企业通过采用技术解决方案,对原始试验数据加盖时间戳,满足药审中心对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要求,及时固定辅助证据,应对竞争对手的异议挑战,防范后续争议。
新规实施后,可以预见到数据依赖认定、保护范围争议等新型纠纷可能增多,企业法务团队需提前储备技术审评规则解读、行政审批流程应对等复合能力。
3.生态共建与风险对冲:从封闭独占到开放协作
新规还可能数据保护催生新型商业合作。
例如原研药企可通过数据授权协议向改良型新药企业开放部分临床数据,收取里程碑付款,形成"创新生态圈";仿制药企可探索数据共享联盟,降低独立数据生成成本。企业也可建立数据授权评估模型,当自主研发成本高于原研数据授权费一定比例时,可考虑启动商务谈判。
在新规下,企业通过数据共享与生态合作,可尝试实现保护红利最大化与风险分散。
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医药产业正在迈入“数据驱动创新”时代。试验数据保护从技术屏障升级为合规资产,企业合规能力将成为决定市场准入、产品生命周期乃至商业生态位的关键竞争力之一。
作为深耕医药监管领域的法律团队,我们建议企业把握三大机遇:一是建立全球数据保护期动态推演机制,最大化境内外上市协同效益;二是搭建数据依赖性论证模型,在异议程序中掌握技术法律交叉攻防主动权;三是探索数据授权交易合规框架,将合规成本转化为商业合作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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